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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繼承農村宅基地房屋拆遷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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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村的a與b為夫妻關系,兩人生下一子一女,c和d。1991年系爭房屋辦理了房產證,該證登記戶主為a,宅基地使用權證審批表中還寫有b、c及d的名字。2009年,a去世,留下遺囑將系爭房屋由b和d繼承。同年,系爭房屋因修建道路動遷,d出嫁,未參與動遷事宜,全部款項由b和c占有,d主張權益時遭到拒絕。因此d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分割并繼承系爭房屋的動遷補償款。

  律師分析:

  農村宅基地房屋拆遷補償原則上分為房屋補償和宅基地使用權補償。宅基地審核表中登記的權利人為宅基地使用權人。

  關于地上物的補償,應當歸屬房屋權利人。房屋權利人已死亡的,拆遷補償款可按繼承關系處理。系爭房屋經(jīng)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未進行新建、翻建、改擴建的,以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證核定人員為房屋的權利人。系爭房屋的審批表表明戶主為a,其他宅基地使用權人為b、c及d,故系爭宅基地房屋的權利人應當為a、b、c和d,也即a、b、c和d對系爭房屋享有所有權。分割時,應根據(jù)權利人對財產的貢獻大小、財產來源、居住狀況等因素綜合考慮。

  關于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由于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很強的身份屬性,系農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無償提供給本集體成員享有的,并且按戶計算。當一戶出現(xiàn)人口減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戶中剩余的成員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款則由該戶剩余的成員共同所有。系爭宅基地使用權證上核定的人員為a、b、c和d,系爭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權應屬于a、b、c和d共有,故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款應屬于4人共有。

  法律依據(jù):

  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

  財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十條第一款: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十三條第一款: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發(fā)布:2007-04-20 17:08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