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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房地產(chǎn)估價師《案例分析》:收益法的適用對象與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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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益法的適用對象與條件

  (1)適用對象:收益法適用的對象是有收益或有潛在收益的房地產(chǎn),如住宅(用于出租的)、寫字樓,旅館、商店、餐館、游樂場、影劇院、停車場、加油站、標準廠房(用于出租的)、倉庫(用于出租的)、農(nóng)地等。它不限于估價對象本身現(xiàn)在是否有收益,只要估價對象所屬的這類房地產(chǎn)有獲取收益的能力即可。例如,估價對象目前為自用或空閑的住宅,雖然沒有實際收益,但卻具有潛在收益,因為類似住宅以出租方式獲取收益的情形很多,因此可將該住宅設想為出租的情況下來運用收益法估價,即先根據(jù)同一市場上有出租收益的類似住宅的有關資料,采用類似于市場法的方法求出該住宅的凈收益或收入、費用等,再利用收益法來估價。但對于行政辦公樓、學校、公園等公用、公益性房地產(chǎn)的估價,收益法大多不適用。

  (2)適用條件:收益法適用的條件是房地產(chǎn)未來的收益和風險都能夠較準確地量化。對未來的預期通常是基于過去的經(jīng)驗和對現(xiàn)實的認識做出的,因此,房地產(chǎn)估價師必須以廣泛、深入的市場調研為基礎,依據(jù)科學的理論和方法,對房地產(chǎn)未來的收益和風險進行客觀而準確地計算,以確保估價結果的客觀公正性。

責任編輯:瑪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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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7-11 11:06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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