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城墻保護條例》今年4月1日起施行 將拆除超標建筑
這一條例規(guī)定,在城墻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建(構)筑物的,其高度不得超過所在地區(qū)城墻高度。條例對建筑的高度進行了細化:其中,遺址、遺跡段不超過十二米,建設控制地帶以外至一百米范圍內不超過十八米。體量、風格、色調、密度應當符合城墻保護規(guī)劃要求,與周邊環(huán)境風貌相協調,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xù)。因公共利益確需突破上述高度控制標準的,應當進行景觀視線影響分析,向社會公示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針對城墻周邊已經存在的超標建筑,條例明確,城墻保護范圍劃定前已經存在的建(構)筑物,不得翻建、改建或者擴建;影響城墻保護的,應當在規(guī)定期限內改造、拆除,對改造、拆除的建(構)筑物依法給予補償。城墻保護范圍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建設影響城墻保護的建(構)筑物。違法建設的,由區(qū)人民政府組織清除,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違法建設人承擔。建設控制地帶內超過城墻高度的建(構)筑物翻建、改建或者擴建的,應當降低到規(guī)定高度。
條例還明確規(guī)定,宮城遺址范圍內及其城墻遺址外側一百米范圍內,不得新建建(構)筑物。其中,皇城城墻遺址上不得新建建(構)筑物,逐步拆除現存建(構)筑物,不能拆除的建(構)筑物及原城墻拐點處應設置永久性標志進行展示。外郭墻基(體)兩側各劃定三十米至五十米的公共綠地,可以采用綠化景觀標示城墻走向。
在處罰措施方面,該條例規(guī)定,造成城墻損壞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城墻損毀、附屬設施損壞或者破壞周邊環(huán)境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盜竊、哄搶、私分或者非法侵占與城墻有關的文物,構成治安違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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