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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人確定中標人的時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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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標人確定中標人的時限要求

  各類招標項目中,對確定中標人的時間限制有所不同

  1)《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guī)定》第40條規(guī)定:“評標和定標應當在投標有效期結(jié)束日30個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標有效期結(jié)束日30個工作日前完成評標和定標的,招標人應當通知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拒絕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有權(quán)收回投標保證金。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擔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標文件的實質(zhì)性內(nèi)容。因延長投標有效期造成投標人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補償,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長投標有效期的除外。”

  2)《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59條規(guī)定,如果是委托采購代理機構(gòu)采購的項目,采購人應當在收到評標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nèi),按照評標報告中推薦的中標候選供應商順序確定中標供應商;采購人自行組織招標的,應當在評標結(jié)束后5個工作日內(nèi)確定中標供應商。

責任編輯:Seazy
發(fā)布:2007-08-06 16:51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guān)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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