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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監(jiān)理工程師《合同管理》知識點總結: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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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違約賠償

  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當事人一方的過錯,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雙方的過錯,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的違約責任。為保證監(jiān)理合同規(guī)定的各項權利義務的順利實現,在《委托監(jiān)理合同示范文本》中,制定了約束雙方行為的條款:“委托人責任”,“監(jiān)理人責任”。這些規(guī)定歸納起來有如下幾點。

 ?。?)在合同責任期內,如果監(jiān)理人未按合同中要求的職責勤懇認真地服務;或委托人違背了他對監(jiān)理人的責任時,均應向對方承擔賠償責任。

 ?。?)任何一方對另一方負有責任時的賠償原則是:

  1)委托人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監(jiān)理人的經濟損失。

  2)因監(jiān)理人過失造成經濟損失,應向委托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額不應超出監(jiān)理酬金總額(除去稅金)。

  3)當一方向另一方的索賠要求不成立時,提出索賠的一方應補償由此所導致的對方各種費用支出。

  (二)監(jiān)理人的責任限度

  監(jiān)理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因過失而造成經濟損失,要負監(jiān)理失職的責任;監(jiān)理人不對責任期以外發(fā)生的任何事情所引起的損失或損害負責,也不對第三方違反合同規(guī)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承擔責任。

責任編輯:淘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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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7-06 09:31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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