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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監(jiān)理工程師《合同管理》備考資料(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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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當履行的處理

1.因債權人致使債務人履行困難的處理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債權人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住所應當通知債務人。如果沒有通知債務人,會使債務人不知向誰履行債務或者不知在何地履行債務,致使履行債務發(fā)生困難。出現這些情況,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2.提前或部分履行的處理

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或部分履行債務,由此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但不損害債權人利益且債權人同意的情況除外。

3.合同不當履行中的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是指為防止因債務入的財產不當減少而給債權人帶米危害時,允許債權人為確保其債權的實現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保全措施包括代位權和撤銷權兩種。

合同的變更

1.概念

合同變更是指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但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進行修改或補充所達成的協(xié)議。

2.條件

合同變更必須針對有效的合同,協(xié)商一致是合同變更的必要條件,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變更合同。

3.規(guī)定

有效的合同變更必須要有明確的合同內容的變更。如果當事人對合同的變更約定不明確,視為沒有變更。

合同變更后原合同債消滅,產生新的合同債。因此,合同變更后,當事人不得再按原合同履行,而須按變更后的合同履行。

合同履行中的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

合同內可以約定中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部分義務。

泛普軟件-工程項目管理系統(tǒng)整理

責任編輯:向日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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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7-06 09:44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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