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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監(jiān)理工程師合同管理第二章重點(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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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代位權

  概念-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

  行使范圍 - 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38. 撤銷權

  概念-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無償轉(zhuǎn)讓財產(chǎn),或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zhuǎn)讓財產(chǎn),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行使期限

  自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行使

  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nèi)有行使的,該撤銷權消滅

  39. 合同履行中的債權債務轉(zhuǎn)讓

  債權的轉(zhuǎn)讓在合同內(nèi)有約定,但不改變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在合同發(fā)行期限內(nèi),第三人可以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人不得拒絕

  不能增加履行的難度和履行費用,否則增加費用部分應由合同當事人的債權人給予補償

  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應向合同當事人的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第三人無債權)

  40. 債權轉(zhuǎn)讓與債務承擔

  債權轉(zhuǎn)讓只需通知債務人,而債務轉(zhuǎn)讓需征得債權人的同意

  無論債權轉(zhuǎn)讓還是債務轉(zhuǎn)讓,從權利或從債務隨之轉(zhuǎn)讓,但是與原債權人或原債務人的人身或不何分割的不得隨之轉(zhuǎn)讓

  41. 合同終止的種類(六種)

  履行(清償)

  解除(協(xié)議或行使解除權)

  抵銷(互負債務,對等消滅)

  提存(債權人不明,標的物提交保管)

  免除(債權人依法拋棄債權)

  混同(債權和債務同歸一人)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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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7-06 09:50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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