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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施工場地的管線探測報告,將不予發(fā)放地下工程項目施工許可證。”這是廣東省廣州市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近日為加強地下管線保護起草的《關于地下工程施工前開展地下管線探測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中的一項內(nèi)容。
按照《征求意見稿》對地下管線設施探測工作提出的要求,地下工程(含基坑、地基基礎、隧道和頂管工程等)施工前,建設單位應委托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單位承擔施工場地的管線探測工作。建設單位委托探測的范圍應包括開挖、可能受開挖影響地下管線安全以及為查明地下管線所必需的區(qū)域。探測范圍內(nèi)有道路設施的,還應對道路下部是否存在空洞、溶洞等地質隱患進行探測。地下管線探測工作完成后,建設單位應及時將地下管線探測成果書面交付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和管線權屬單位,并會同有關單位制訂保護方案,督促勘察、施工單位落實保護措施。
按照規(guī)定,各區(qū)(縣級市)建設局在辦理建設單位申請工程項目施工許可證時,要核實建設單位是否提供探測報告。對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不得發(fā)放施工許可證。
摘自 《中國建設報》 2013.04.11 記者 蔡鵬舉 通訊員 周澤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