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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標師采購合同管理第五章命題點:招標投標爭議行政訴訟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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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投標爭議行政訴訟的管轄

1.級別管轄

-般情況下,招標投標爭議行政訴訟的第-審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是,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審行政案件:

(1)對國務(wù)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2)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層人民法院不適宜審理的案件。

(3)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

(4)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臺灣地區(qū)的案件。

(5)其他重大、復(fù)雜案件。

2.地域管轄

招標投標爭議行政訴訟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guān)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jīng)復(fù)議的案件,復(fù)議機關(guān)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fù)議機關(guān)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quán)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quán)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發(fā)布:2007-08-06 17:27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guān)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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