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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二級建造師法規(guī)復習資料:民事法律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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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民事法律主體

  (一)自然人

  民事權利能力:是自然人依法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民事行為能力:是自然人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民事權利能力是民事行為能力的前提。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與年齡和精神狀況有關。

民事權利能力 一般權利能力 出生——死亡(如:繼承) 特殊權利能力 如:婚姻 民事行為能力 無民事行為能力 ≤ 10周歲,或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10周歲~18周歲,或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18周歲,或16周歲~18周歲自食其力的 

  (二)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考點提示: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與自然人不同:(a)法人的行為能力受到其成立宗旨和經營范圍限制;(b)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均同時始于成立終于消滅。這是必考的點。

 ?。?)法人有獨立財產是其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

 ?。?)注意子公司是法人,分公司不是法人。

  (三)其他組織

  依法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有一定組織機構和財產,但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如: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分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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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6-27 09:32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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