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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造價工程師《計價與控制》:新增資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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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新增資產價值的確定方法

  1.新增固定資產價值的確定

  新增固定資產價值是以獨立發(fā)揮生產能力的單項工程為對象的。單項工程建成經有關部門驗收鑒定合格,正式移交生產或使用,即應計算新增固定資產價值。一次交付生產或使用的工程一次計算新增固定資產價值,分期分批交付生產或使用的工程,應分期分批計算新增固定資產價值。在計算時應注意以下幾種情況:

 ?。?)對于為了提高產品質量、改善勞動條件、節(jié)約材料消耗、保護環(huán)境而建設的附屬輔助工程,只要全部建成,正式驗收交付使用后就要計入新增固定資產價值。

 ?。?)對于單項工程中不構成生產系統(tǒng),但能獨立發(fā)揮效益的非生產性項目,如住宅、食堂、醫(yī)務所、托兒所、生活服務網點等,在建成并交付使用后,也要計算新增固定資產價值。

 ?。?)凡購置達到固定資產標準不需安裝的設備、工具、器具,應在交付使用后計入新增固定資產價值。

 ?。?)屬于新增固定資產價值的其他投資,應隨同受益工程交付使用的同時一并計入。

 ?。?)交付使用財產的成本,應按下列內容計算:

  1)房屋、建筑物、管道、線路等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建筑工程成本和應分攤的待攤投資;

  2)動力設備和生產設備等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需要安裝設備的采購成本、安裝工程成本、設備基礎支柱等建筑工程成本或砌筑鍋爐及各種特殊爐的建筑工程成本、應分攤的待攤投資;

  3)運輸設備及其他不需要安裝的設備、工具、器具、家具等固定資產一般僅計算采購成本,不計分攤的“待攤投資”。

 ?。?)共同費用的分攤方法。新增固定資產的其他費用,如果是屬于整個建設項目或兩個以上單項工程的,在計算新增固定資產價值時,應在各單項工程中按比例分攤。分攤時,什么費用應由什么工程負擔應按具體規(guī)定進行。一般情況下,建設單位管理費按建筑工程、安裝工程、需安裝設備價值總額按比例分攤,而土地征用費、勘察設計費等費用則按建筑工程造價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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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7-01 09:51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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