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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造價工程師考試《基礎理論與相關法規(guī)》考點(78)
1.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合同協商解除;發(fā)生不可抗力時合同解除;當事人違約時合同解除;
2.當事人違約情形:當事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停止施工超56天,發(fā)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工程全部轉包或違法分包給他人,發(fā)包人有權解除合同;合同當事人一方的其他違約致使合同無法履行,守約方可以解除合同;
3.一方主張解除合同,應向對方發(fā)出解除合同的書面通知,并在發(fā)出通知前7天告知對方;
4.合同解除后,當事人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仍然有效;
5.發(fā)包人的違約責任:發(fā)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各項價款或工程師不能及時給出必要的指令、確認等,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發(fā)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直接損失,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6.承包方施工的違約責任:承包人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或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發(fā)包人造成的損失,爭議的解決方式:調解或和解、仲裁、起訴;發(fā)生爭議后,在一般情況下,雙方都應繼續(xù)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xù),保護好已完工程;只有在以下情況下,當事人才可停止履行施工合同: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仲裁機關要求停止施工;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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