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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師考試《法律法規(guī)》習題班講義精選(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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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生產(chǎn)、經(jīng)營單位、檢測檢驗機構違法行為應負的法律責任

  (一)勞動防護用品生產(chǎn)、經(jīng)營單位的法律責任

  《勞動防護用品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對勞動防護用品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單位違法行為進行了界定,設定了責令限期改正、停產(chǎn)整頓、5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行政處罰。

  (二)檢測檢驗機構的法律責任

  勞動防護用品檢測檢驗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安全生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 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5 000元的,單處或者并處5 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5 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chǎn)經(jīng)營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三)安全標志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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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2007-08-03 15:00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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