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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采購法律法規(guī)與政策》第三章:澄清與修改的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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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澄清與修改的時限

  招標人對已發(fā)出的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按《招標投標法》第23條規(guī)定,應當在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通知所有購買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

  按《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21條、第22條規(guī)定,澄清或者修改的內(nèi)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3日內(nèi)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按照《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28條規(guī)定,對政府采購項目投標和開標截止時間的修改,至少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3日前進行,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購買招標文件的收受人,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媒體上發(fā)布更正公告。

責任編輯:Hotshot
發(fā)布:2007-08-06 18:14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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