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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實驗小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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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實驗小學實驗小學是一所規(guī)模較大的學校,而且依托“實驗”兩字的良好聲譽和實驗小學校園文化,今天的昆山市實驗小學已因質量高、服務優(yōu)而享譽昆山乃至省內外。

然而一所規(guī)模較大的學校,在飛速發(fā)展的今天,每前進一步都顯得格外艱難?!?a href="http://www.digitaldepost.com/fanpupm/zlgl/" target="_blank">質量管理手冊》便是為學校發(fā)展保駕護航的,更是為“為每個孩子的美好未來負責”這一辦學理念作保障的。

學校能否生存與發(fā)展,說到底就是看質量,這本手冊的全部目的就在于保障質量。

我們并不希望這本手冊將教職工 “管死”,我們希望 “管活”,即我們依賴這本手冊去追求一種人性化的管理方式,我們希望這本手冊是教師人生充實與幸福的奠基石。因為許多管理制度在確定了行為標準的同時,給人以無限自由與超越于標準的空間。

這本手冊并不是某個人勞動的產(chǎn)品,也不是某一段時間突擊的產(chǎn)物,這本手冊本身是數(shù)十年歷史的積淀與眾人智慧的結晶。隨著歷史的延伸與智慧的進步,這本手冊會有改動,或許還會更厚些,更精確些,更科學些。因為手冊是昆山市實驗小學文化的一部分,是昆山市實驗小學的又一標識物,未來對手冊的改動,本身就是一部學校文化的變遷史。她將伴隨著學校未來的每一天。

 

第一部 學校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昆山市實驗小學是一所公辦小學校,受昆山市教育局領導。

第二條 學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guī)、法令、政策,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按國家要求和社會需求培養(yǎng)學生,為造就適應未來社會發(fā)展所需要的人才提供基礎教育,學校應尊重教育規(guī)律,保證教育質量,堅持學校的公益性,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章 辦學宗旨與培養(yǎng)目標

 

第三條 學校按照“為每個孩子的美好未來負責”的辦學理念辦學,使實驗小學成為一所提供優(yōu)質教育與服務的精品學校。

第四條 學校致力于培養(yǎng)學生有足夠的能力適應并生存于不斷進步的社會、經(jīng)濟、文化環(huán)境,而且能自由地按自己的意愿追求充實、高尚而幸福的生活。

第五條 學校為實現(xiàn)培養(yǎng)目標,應形成師生共同學習的學校特征,并使師生在學校學習中共同持續(xù)發(fā)展。

第三章 學校名稱和地址

 

第六條 學校名稱(全稱):昆山市實驗小學

學校的主管部門:昆山市教育局

學校的主辦單位:昆山市教育局

第七條 學校地址:昆山市玉山鎮(zhèn)縣后街46號

 

第四章 學校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學校的權利

1. 按照章程自主辦學;

2. 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3. 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處分;

4. 招收學生,對合格者頒發(fā)學業(yè)證書;

5. 聘任教師及職工,實施獎勵或處分;

6. 管理、使用本校的設施和經(jīng)費;

7. 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8.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學校的義務

1. 遵守法律、法規(guī);

2. 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zhí)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3. 維護學生和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4. 以適當?shù)姆绞綖閷W生及監(jiān)護人了解學生的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5. 遵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費用并公開收費項目;

6. 依法接受學生家長、社會及教育主管部門監(jiān)督。

第十條 教職工權利與義務

(一)權利

1.享有憲法、法律賦予的一切權利;

2.進行教育教學活動,從事教育教學科研;

3.指導學生學習和發(fā)展,評定學生品行和學業(yè)成績;

4.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帶薪休假;

5.通過教代會或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學校重大事務有知情權,對不公正待遇有申訴權;

6.使用學校設施、圖書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

7.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二)義務

1.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yè)道德,貫徹教育方針;

2.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學校工作計劃,完成工作任務;

3.履行教師聘約;

4.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項學習、交流活動,提高自身素質;

5.帶領學生參加有益的社會活動,制止學生不良行為;

第十一條 受教育者的權利、義務和教育法律責任

一、受教育者的權利

1. 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權)

2. 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獲得獎勵。(獲獎權)

3. 在學業(yè)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guī)定的學業(yè)后獲得相應的學業(yè)證書。(獲得公正評價權)

4. 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chǎn)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出訴訟。(申訴訴訟權)

5.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二、受教育者的義務

1. 遵守法律、法規(guī)。

2. 遵守學生行為規(guī)范,尊敬師長,養(yǎng)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3. 努力學習、完成規(guī)定的學習任務。

4. 遵守學校的管理制度。

三、受教育者的教育法律責任

1. 義務教育階段不入學接受義務教育,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2. 在教育考試中作弊,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3. 尋釁滋事、嚴重破壞學校教育秩序,視情節(jié)承擔行政、刑事及民事法律責任。

4. 因故或不慎造成同學傷害,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第五章 學校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學校是具有法人資格的辦學機構,獨立承擔辦學責任,校長是學校的法人代表,由昆山市教育局聘任。

第十三條 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負責學校的全面工作,學校黨支部保證、監(jiān)督校長工作,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民主監(jiān)督。副校長協(xié)助校長工作。

第十四條 學校在校長領導下建立校務委員會,下設校務辦公室、教導處、德育處、教科室、總務處、教技室、少先隊大隊部、少年科學院等八個職能部門,分別承擔相應的管理職能。

 

第六章 學校投資與校產(chǎn)

 

第十五條 學校是政府的全額撥款單位。學校應勤儉辦學,杜絕浪費。

第十六條 在辦學期間,政府對學校的全部投資和校產(chǎn)歸學校所有,受法律保護,直接用于教育教學的資產(chǎn)及其設施,不得出賣、轉讓或提供擔保。

第十七條 學校勤工儉學所創(chuàng)收入,除按規(guī)定繳納稅收,其余部分歸學校所有。學校應多方籌措辦學資金,吸引各方投資和贊助,用于學校事業(yè)發(fā)展,所籌資金應全部用于學校發(fā)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學校招生與辦學規(guī)模

 

第十八條 學校招生對象為小學學生。招生范圍主要為本施教區(qū)新生,非本施教區(qū)學生入學則需學校特別認可。

第十九條 學校實行標準班化教學,每班學額在50人左右;適當時機實行小班化教學,每班學額在30人左右。

第二十條 學校設立扶貧幫困基金,為家庭生活困難的學生完成正常學業(yè)提供幫助。

第二十一條 學校面向市內外招聘優(yōu)秀教師,督促教師參加進修與培訓。

第二十二條 學校為教職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和學習條件,在教師中實行獎懲制度。

 

第八章 聘用合同制與學校的崗位責任制

 

第二十三條 學校依照規(guī)定實施全員 聘用合同制,維護教職工和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 學校制定各工作崗位的責任制,嚴格定編定崗,依照崗位責任,從嚴治校。

 

第九章 學校的課程與教學

 

第二十五條 學校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國頒課程計劃,學校有權依照學校辦學思想理念對課程進行適當調整和充實。

 第二十六條 學校有權在規(guī)定的比例內開設符合學校辦學思想理念的校本課程。

 

第十章 學校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 學校應按規(guī)定建立健全各項規(guī)章制度,實施依法治校,嚴格執(zhí)行規(guī)章制度。

第二十八條 學校規(guī)章制度包括規(guī)范性制度、程序性制度、評價性制度和獎懲性制度。

第二十九條 學校應實施民主管理,規(guī)章制度的立、改、廢工作應在民主程序內進行。學校實行校務公開制度。

 

第十一章 學校辦學的監(jiān)督

 

第三十條 學校應爭取家長和社會力量對學校工作的支持,主動歡迎家長和社會對學校辦學的監(jiān)督。

第三十一條 學校應支持和鼓勵教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工會)對學校重大決策和各項工作的監(jiān)督。

第三十二條 學校應配合昆山市教育督導室和昆山市教育局對學校各項工作進行的檢查與評估。

第三十三條 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學校應力爭納入ISO9000國際質量論證體系。

 

第十二章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jīng)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呈報昆山市教育局核準后生效執(zhí)行。

第三十五條 學校法律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5.《學校體育工作條例》

6.《學校衛(wèi)生工作條例》

7.《教師資格條例》

8.《中小學校園環(huán)境管理的暫行規(guī)定》

9.《昆山市中小學內部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

10.《江蘇省中小學學籍管理規(guī)定》

11.《昆山市中小學教學常規(guī)》

12.《江蘇省教育系統(tǒng)財務工作細則》

13.《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14.《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15.《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的修改權在教職工代表大會,解釋權在校長室。
發(fā)布:2007-04-23 15:32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