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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的概念 公司治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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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沒有規(guī)矩,不成方圓。"公司治理關系到一個公司的發(fā)展和命運,有適當治理方案的公司會越發(fā)展越好,相反的,如果公司沒有一個合理的治理方案,那么公司的發(fā)展將會停滯不前,甚至走下坡路。

在公司治理框架里受托責任和責任的問題經(jīng)常被談論。

雖然這個言詞有一個描寫性的內(nèi)容,但常被注入渴望的感覺,就是為了給予"實踐是應該尋求看齊"這么樣的一個模型。就此公司治理原則或指南的各種各樣的聲明、勸告和規(guī)定就成了參考。

由于利益相關者影響從現(xiàn)代組織的控制中分離,為了代表利益相關者要求減少代辦費用和信息非對稱性而實施了公司管治控制制度。公司治理用來監(jiān)測結果是否與計劃符合;并且為了維護或修改組織活動鼓勵充分地通知整個組織。雖則主要,公司治理是鼓勵個體的實際行為依著整體公司方針的一個機制。

在我國,理論界對公司治理具有代表性的定義有吳敬璉、林毅夫、李維安和張維迎的觀點:

△吳敬璉(1994)認為公司治理結構是指由所有者、董事會和高級執(zhí)行人員即高級經(jīng)理人員三者組成的一種組織結構。要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就要明確劃分股東、董事會、經(jīng)理人員各自權力、責任和利益,從而形成三者之間的關系。

△林毅夫(1997)是在論述市場環(huán)境的重要性時論及這一問題的。他認為,"所謂的公司治理結構,是指所有者對一個企業(yè)的經(jīng)營管理和績效進行監(jiān)督和控制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并隨后引用了米勒(1995)的定義作為佐證,他還指出,人們通常所關注或定義的公司治理結構,實際指的是公司的直接控制或內(nèi)部治理結構。

△李維安和張維迎都認為公司治理(或公司治理結構)有廣義和狹義之分。李維安(2000)認為狹義的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東)對經(jīng)營者的一種監(jiān)督與制衡機制。其主要特點是通過股東大會、董事會、監(jiān)事會及管理層所構成的公司治理結構的內(nèi)部治理;廣義的公司治理則是通過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內(nèi)部或外部的制度或機制來協(xié)調(diào)公司與所有利益相關者(股東、債權人、供應者、雇員、政府、社區(qū))之間的利益關系。張維迎(1999)的觀點是,狹義的公司治理結構是指有關公司董事會的功能與結構、股東的權力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廣義地講,指有關公司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這些安排決定公司的目標,誰在什么狀態(tài)下實施控制,如何控制,風險和收益如何在不同企業(yè)成員之間分配這樣一些問題,并認為廣義的公司治理結構是企業(yè)所有權安排的具體化。

公司的治理還要充分體現(xiàn)人性化的特點,畢竟員工才是公司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果公司的治理方案對公司員工充滿著不平等和壓制,那么沒有員工愿意為這樣一個公司效力,公司將會是一盤散沙。

 

發(fā)布:2007-03-19 10:32    編輯:泛普軟件 · xiaona    [打印此頁]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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