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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標合謀行為透析
我國自20世紀80年代初實行工程招投標制度,經過20多年的發(fā)展,工程招投標逐步規(guī)范化、法制化。但由于施工企業(yè)參與市場競爭的范圍逐漸擴大,競爭手段多元化,競爭程度也越來越激烈,而當前外部經濟條件卻不完善,法制仍不健全,建筑市場發(fā)育尚不規(guī)范,以及受利益的驅使,近年來在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的具體操作過程中,卻涌動著一些不和諧的“暗流”,它不僅直接損害了有關投標人的合法權益,而且還損害招標者的利益,并妨礙市場竟爭機制應有功能的發(fā)揮,危害甚大。
不少工程的招投標中出現(xiàn)了許多暗里制定承包商的虛假競標。其中,投標人以圍標合謀形式,暗定某投標人中標,通過一定途徑,秘密伙同其他投標人(陪標人)共同商量投標策略,串通投標報價,排斥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這些行為嚴重危害了招標人利益,干擾了工程建設市場的公平競爭,阻礙了建筑行業(yè)的健康發(fā)展。
投標人間合謀的理論原因分析
依據(jù)新經濟人假設“認為人的基本行為動機都是追求效用最大化”,可以認為投標人目標是追求利潤最大化;按照伯川德競爭模型,在招投標中,投標人會按照邊際成本法則定價獲得零利潤,從而激勵投標人努力提高技術和管理水平,降低報價,爭取中標。然而,投標人也會走向另一個極端——卡他爾模型,即兩個或兩個以上投標人通過協(xié)商結成價格同盟,暗自約定同盟內中標人,進行圍標。由于大量的心理、制度及技術因素、信息統(tǒng)計、檢索手段等方面的原因,導致建筑市場信息嚴重匱乏,通過圍標,一方面圍標集團可以擴大信息來源,另一方面,可以故意制造虛假信息,以利于投標人追求自身利益。只要投標人所付出的成本小于損害其他投標人所得到的收益時,便有可能實現(xiàn)個人或局部收入的最大化。由此可見,由于信息匱乏導致的信息不對稱和信息費用的昂貴,招標人基于不完全信息對建筑產品質量及其價格的招投標,必將為“圍標”行為的產生提供可能性。
投標人間合謀博弈分析
模型構建。假設圍標行為中投標人與陪標人是追求個人利益或效用最大化的理性經濟人。投標人通過實物或貨幣與一定數(shù)量的圍標人達成一致協(xié)定,共同制定投標策略,贏得中標。同時,在招投標過程中,由于存在被查處的可能,參與圍標各方都需要承擔一定的風險,從而使其期望收益降低。在這種情況下,投標人和陪標人二者之間存在是否參與圍標的博弈。
根據(jù)上述假設可知,投標人的期望收入為Ut,陪標人期望收入為Up,可得兩者圍標合謀的博弈模型如圖1所示。
投標人與陪標人圍標合謀博弈模型圖

